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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23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组织的最基层组织形式,是党直接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团结和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师生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以及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巩固和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服务师生群众、促进校园和谐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为重点,通过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创新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的设置要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要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系、部)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专业设置。机关、后勤、附属单位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单位)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基层组织,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选出的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选好配强支部班子成员,特别是要选拔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过硬、师生信任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

第七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2年。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基层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并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机制,积极输送党支部书记参加岗位培训。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每个委员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对支部的全局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内容包括: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思想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等。

(二)传达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同时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实际,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三) 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师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研究加强和改进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五)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制定培养、教育、考察积极分子的措施,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六)讨论评优表彰工作;对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开展符合教职工、学生党员特点的活动,丰富党内生活。

(八)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及相关事宜。

组织生活一般每个月开展一次,要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共识、有实效。要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定期讲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一般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大会主要内容:定期听取、讨论、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工作,讨论并决定支部重大事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等。如有需要集体讨论表决的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举手表决制或票决制。通过支部决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大会才可举行,决议必须由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一般是研究党的建设、党员管理和培养、发展新党员等方面的问题。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通常小组会内容有:组织党员学习、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评选优秀党员等党务工作。

(四)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的形式对党员开展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到党的基层组织讲党课,支部书记要带头参加党课学习、带头讲党课,起好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党支部工作和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情况,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一次,主要按照“一会三评”的方法进行。

(一)个人自评。党员对照党员的权利义务要求和履责情况,对自己作出是否是合格党员的评价。

(二)党员互评。支部党员对其他每名党员履行党员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三)民主测评。发放测评表,全体党员分别对每名党员作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评价。

(四)组织评定。召开支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照优秀、合格、不合格党员标准,形成评议结论,上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五)表彰或处置。经评议认定为优秀的党员,由党组织给予表彰;对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提倡教师党员与党外教师、教师党员与学生、学生党员与党外同学结对子、互帮互学。党支部要采取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师生员工对工作的意见,了解群众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组织党员开展“党员服务日”、“党员示范岗”等服务师生员工、服务社会的活动。鼓励党员带头参加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就业援助、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党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党员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

第五章 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各基层党支部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郑州航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八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发挥党校在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条以服务党员、凝聚党心为目标,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激励机制。鼓励老党员与年轻党员结对子,鼓励党员学术带头人从思想、工作、学习上指导和帮助年轻党员成长进步。鼓励教职工党支部之间,教职工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之间、与校外有合作关系的党支部之间广泛开展“双结对”活动。

第二十一条做好党员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基本信息、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党费的收缴和管理以及党员的党籍管理等。党费收缴要做到专人管理、专立账目、凭证收支、按月上缴、专款专用、定期报告。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员教育费用开支、表彰优秀党员、帮扶困难党员等。

第二十二条严格组织纪律,建立健全党员参加党内活动记录制度,对无故缺席党内活动的党员,要提出严肃批评。探索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第六章 工作考评

第二十三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党支部建设。要加强调查研究,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每人至少联系一个党支部,深入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党支部书记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问题,布置工作。要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少数长期不开展支部生活、软弱涣散的党支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进行整顿。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抓党支部建设工作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突出的党支部给予表扬,对软弱涣散的党支部要予以批评和整顿。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全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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