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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0     责任编辑:冯炯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校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中的廉政谈话指日常廉政谈话,其他形式的廉政谈话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谈话目的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实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严明纪律、规范言行,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促进干部不断增强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四条 谈话人员范围

谈话人员范围为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党委书记负责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廉政谈话;校长负责与学院(部)行政正职及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基建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等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与分管部门及联系学院(部)的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各部门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五条 谈话内容

(一)学校党委书记与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谈话内容:

1.听取谈话对象关于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责任、“一岗双责”及个人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汇报;

2.听取谈话对象关于其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学院(部)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3.听取谈话对象关于其自身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方面的汇报;

4.对谈话对象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提出意见建议。

(二)学校党委书记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校长与学院(部)行政正职及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内容:

1.听取谈话对象关于其所在单位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2.听取谈话对象关于自身及其他班子成员遵守相关规定,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汇报;

3.对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如何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自身如何保持廉洁自律提出意见建议;

4.就现行的有关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规定对谈话对象提出明确要求。

(三)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与其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部)处级干部的谈话内容:

1.听取谈话对象关于其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本单位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汇报;

2.听取谈话对象关于其自身及本单位其他领导同志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廉洁自律方面的汇报;

3.对谈话对象如何在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提出意见建议;

4.就现行的有关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规定对谈话对象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采取一对一形式进行,谈话人应保证被谈话对象每年接受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纪委与谈话人、被谈话对象协调后集中安排。

第七条 有关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要求或指出其问题;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

(三)做好谈话记录。学校纪委定期为谈话人准备《郑州航院廉政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填写记录表,交纪委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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