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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05     责任编辑:jgdw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条 在日常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具有一般性,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应当对其提醒:

(一)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或其它途径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通知书。提醒对象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时到达约定的谈话场所接受谈话提醒。谈话由党委组织部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七条 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提醒对象说明提醒的原因和目的;

(二)要求提醒对象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对提醒对象进行警示教育;

(四)要求提醒对象表明态度。

第八条 对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提醒后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了结。对提醒过程中发现提醒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后,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谈话笔录、谈话对象的说明材料、整改材料等留存。由提醒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应在谈话完成后,将上述材料及时报送谈话委托单位。

第三章 函询

第十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的,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一)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的;

(二)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或者反映问题笼统、难于查证核实,需要发函向本人了解的。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一般事先由党委组织部与校纪委进行沟通,党委组织部按规定提出建议名单,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四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未发现函询对象存在问题的,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了结。对函询了解后发现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勉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学校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存在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应由党委组织部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提出,与校纪委沟通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校内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的,一般由校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由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校内二级单位、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的,一般应委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二十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诫勉对象、谈话人、记录人、谈话日期、谈话地点、诫勉事由和谈话具体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党委组织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诫勉事由、诫勉要求、诫勉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诫勉对象应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任务,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诫勉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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