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考察、评价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评定、简便适用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对处级领导班子的届满考核可参考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各分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工作组,会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等次及标准
第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七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具体包括:
1、德: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坚持原则、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等;
2、能: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3、勤:主要是事业心、责任感以及工作作风、精神状态、责任意识等;
4、绩:主要是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解决复杂问题、体现科学发展等。
5、廉:主要是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央、省委和学校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履行廉政职责情况等。
第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各等次基本标准是:
(一)处级领导班子
1、好:领导班子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很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加快发展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强;有民主作风和群众观念,在群众中威信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班子每位成员自觉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出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得到群众公认。
2、较好:领导班子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能够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较好地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加快发展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有民主作风和群众观念,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班子每位成员自觉廉洁自律,较好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能够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3、一般:领导班子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能够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加快发展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一般;有民主作风和群众观念,在群众中威信一般;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且没有得到较好落实;班子每位成员廉洁自律,能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能够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4、差:领导班子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成员不团结,干部群众关系紧张,工作中矛盾多、问题突出;本单位工作处于低层次、管理处于低水平,影响了本单位的发展;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出现较严重的违法违纪现象,群众反响强烈;不遵守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差;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30%。
(二)处级干部
1、优秀: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理论学习,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能正确行使权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民主作风和群众观念强,在群众中威信高;心胸宽阔,不计较个人得失,能团结持不同意见的人;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法违纪现象和责任事故发生。
2、称职: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很好地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较强,能正确行使权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按照要求有思路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完成各项任务;民主作风和群众观念较强,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心胸宽阔,不计较个人得失,能团结持不同意见的人;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3、基本称职:工作没有太多新的思路,按部就班,没有创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与本职工作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责任心、进取心和敬业精神不强,基本能够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基本上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效果一般;工作深入不够,群众观念不够强;与班子其他成员之间配合不够默契。
4、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组织观念差,纪律松弛;工作没有思路,不认真、不主动、不服从安排,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能力不强,没有履行岗位职责;闹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同志之间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工作,由于工作失误给本单位和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受到处分或群众意见大、反响强烈。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第十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成绩由处级领导班子考核成绩和个人考核成绩两部分按照一定的权重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成绩=处级领导班子考核成绩×40%+个人考核成绩×60%;
副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成绩=处级领导班子考核成绩×20%+个人考核成绩×80%
其中,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个人考核成绩由校领导考核、处级干部考核和基层群众考核三个层面综合而成。考核成绩按以下比例计算:校领导对其考核的成绩占30%,处级干部考核的成绩占30%,各考核测评单位基层群众考核的成绩占40%。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其计算公式为: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成绩=好得票率×100+较好得票率×80+一般得票率×70+差得票率×60
个人考核成绩=优秀得票率×100+称职得票率×80+基本称职得票率×70+不称职得票率×60
第十一条 “双肩挑”的处级干部,主要考核其管理工作。担任多项职务的处级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处级干部退出实职领导岗位后,主要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进行考核,不在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
新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校内交流任职的处级干部,一般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学校考核工作组还应向原单位了解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
处级干部因公外出工作、学习、挂职锻炼,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由外派工作、学习、挂职锻炼单位提供工作表现情况,本人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上半年批准退休的处级干部,不参加年度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处级干部,不参加年度考核。
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处级干部,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程序:
(一)启动考核工作
学校党委结合职工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发布考核通知,启动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认真总结
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在年度总结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个人岗位职责,对照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的主要内容简要写实地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送交党委组织部。述职述廉报告经审核后统一上网公示。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
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党委组织部确定召开述职述廉会议的时间和参加人员范围。述职述廉会议一般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召开,由书记主持,学校考核工作组参加。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年度工作总结并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其他班子成员分别作个人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
3.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群众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由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四)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1.各教学院(系、部)召开本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民主测评会,对本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机关各党总支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在职教职工民主测评会,对党支部各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后勤服务总公司、教学实习工厂,召开科以上干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测评会,对本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召开全体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离退休人员代表民主测评会,对本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2.召开全校处级以上干部民主测评会,对全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五)反馈测评结果
学校考核工作组对民主测评情况统计后,将民主测评结果向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反馈,由单位负责人集中向班子成员反馈班子测评结果、分别向本人反馈个人测评情况。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或处级干部综合评价为“差” 或“不称职”的得票率超过30%的,由学校考核工作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意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测评结果,研究提出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初步等次建议意见报学校考核工作组。
单位根据反馈的情况,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有关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六)提出建议等次
1、学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意见、干部职工的反映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2、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考核工作组调查认定,应建议评定为“不称职”,其中程度较轻的建议评定为“基本称职”:
①民主测评中30%以上总体评价为“不称职”,或50%以上总体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
②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③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差、不能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
④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⑤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⑥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和所在单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⑦违法犯罪、受到党纪国法处分的;
⑧未认真履行保密职责,造成严重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
⑨其它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
(七)确定考核等次
在学校考核工作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的基础上,由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八)公示
将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处级干部名单在全校公示一周。
(九)反馈结果与归档
学校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单位及个人,并将评定意见和评定等次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存档。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是处级领导班子调整和处级干部聘任、奖惩、晋升、培训以及职务调整等的重要依据。工资、津贴待遇、职称评定等奖惩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处级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该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班子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通过诫勉谈话或函询的方式对其进行警示和劝勉,限期改正;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或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虚心诚恳地接受群众评议,积极主动地配合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为了严肃考核纪律,参加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做到:不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弄虚作假;不违背考核工作程序,搞非组织活动,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不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不泄露考核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党委提请复核,由学校考核工作组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核实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