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高发[2009]28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30万(含3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2.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3.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议事程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豫组[2006]9号),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2.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专项报告。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四、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3.“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