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特邀党建组织员队伍建设,扎实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教党〔2009〕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等学校聘请离退休老同志担任特邀党建组织员的意见》(教思政厅〔2010〕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是根据学生党建工作需要,由学校、院系党总支聘请担负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和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离退休老党员。
第三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党建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把握学生党建工作规律;
3、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职责
1、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协助院系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2、协助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院系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3、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和院系党总支审查《入党志愿书》等学生入党材料,与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4、协助做好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5、开展学生党员思想状况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反映学生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选聘特邀党建组织员的程序
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院系党总支与校关工委协商后推荐初步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党总支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党委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管理
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宏观管理,加强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总结提炼实际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典型,在全校范围内推广。
2、学校努力为特邀党建组织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把优秀特邀党建组织员奖励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表彰奖励之中,大力宣传优秀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
3、院系党总支根据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具体情况,适当、合理安排工作,负责特邀党建组织员的管理和服务,做好与党委组织部门的定期沟通。
第七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自身建设和纪律
1、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组织工作业务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2、认真贯彻执行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坚持党性原则,不徇私情,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切实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
3、讲政治、重责任、顾大局,要以对党的事业和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言行上与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保持一致,规范举止,言传身教,自觉做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师益友和思想楷模。
4、遵守学校规定和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在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过程中的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和质量把关作用。
第八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