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管理,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河南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学校出国(境)申请的受理、报批、管理等工作,与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会签审批。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由学校派遣,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为因公出国(境)。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的类别
(一) 短期访问
短期访问是指学校单独组团或参团(随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执行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合作、签订协议等公务的出国(境)活动。
(二) 公费留学研修
公费留学研修分为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国家公派留学研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类项目,学校公派留学研修指由学校资助的各类项目。
(三) 国际会议或学术交流
以追踪学科前沿、提高教学及科研水平为目的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或应邀参加学术交流。
(四) 国(境)外培训
因公赴国(境)培训分为短期培训(89天及以下,赴亚洲及周边国家培训不得少于10天,赴欧美等国家培训不得少于14天)和中长期培训(90天及以上)。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坚持因事定人、定出访国家和地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
(二)按出访任务需要,安排出访人员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为一个国家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不超过10天;公务活动应占整个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2013〕516号)。
(四)因公出国(境)实行团长负责制。2人以上的因公出访团组,需指定1人为团长,证照由团长或团长指定专人保管。团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完成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决定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短期访问 正校级干部出国每年不超过1次,副校级干部出国两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副校级干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计划);处级干部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学术活动、外事干部除外)。
同一团组校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人,同一院系的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除上级主管部门组团业务活动非常明确的出访外,学校教职工一般不得随团出访(学校不承担费用的除外);团组所有人员都必须持因公护照出访,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公费留学研修 国家公派的留学研修人员,其出国时间、期限和留学国别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属于学校公派的留学研修人员,完成留学研修任务并按期回国者,其国外生活补贴按出国前与学校约定的标准执行,学校津贴按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公费留学研修人员统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
(三)国际会议或学术交流 按照上级规定,所有参加国际会议或学术交流回国后通过学校财务部门核销费用的人员,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因公护照出国参会。
(四)国(境)外培训 因公赴国(境)外培训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培训人员专业背景需与培训主题一致。培训团组所有人员都必须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
(五)港澳台地区交流 因公应邀赴台,必须经省台办或国台办下达批件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不得走旅游渠道。因公赴港澳,必须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国际处根据学校下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工作需要,于当年11月底,拟定校级干部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各院系因公出国(境)(含培训、国际会议、学术交流)计划须经本院系研究决定,于当年11月底报国际处。
上述计划由国际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研究。未列入学校本年度的出访计划不予报批。
第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须提前2-3个月向国际处提
出申请,填写《郑州航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国际处负责或协助其办理因公护照及签证申请。
(一)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党委组织部会签(见附件2),由国际处提交校党委会研究。
(二)人事处会同国际处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相关出国(境)人才培养项目人员的遴选及派出。如涉及处级干部,按照上一条规定办理。
(三)教职工(不含处级干部)因公申请出国(境)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人事处会签,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2个月以下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代表学校和单位,属于个人行为,在国(境)外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因私出国(境)须提前2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郑州航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3),由人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党委组织部会签,由党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出发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返校后1周内向有关单位报到。
第四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7日内要将所持证照上交相关部门。因故未能出国(境)者须7日内将证照交回相关部门,并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未在规定期限上交证照者停办其出国(境)手续,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部负责收缴保管处级干部因私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国际处负责收缴教职工所持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台通行证并上交相关部门。处级以下涉密人员的因私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交国际处保管。
第十五条 护照在国内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国际处报告,由国际处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持照人应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在国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联系,并向国际处报告。
因公证照遗失未及时报告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后果严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涉外纪律
第十六条 国际处对因公出访的相关纪律要求负责,严格执行外事相关规定和纪律。出访团组的团长对外出期间纪律要求负责,约束并管理团员不得违反外事纪律。学校对违反外事纪律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坚决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凡密级资料,未经保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带往国(境)外交流。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我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要遵守前往国家(地区)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有对方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出国(境)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访问。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和出具邀请函。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与其执行公务身份相符,不得随意改变出访身份、出访线路和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发前要接受国际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并签订《因公出国(境)廉政守纪十项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派出:
(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二)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三)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四)携带配偶、子女同团出访执行公务;
(五)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
(六)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六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返校后1周内向所在单位、国际处、人事处报到,处级干部还需向党委组织部报到。该出国团组2个月内要在校内至少做一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返校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处提交出访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及1张以上出访照片。出访报告应汇报团组(个人)出访简况、主要收获、心得体会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它有关因公出国(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航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docx
2、郑州航院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docx
3、郑州航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x
4、因公出国(境)廉政守纪十项承诺.docx |